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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性基金分析手册(完整版) 来源:小9直播体育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5-16 19:09:18

  政府性基金预算在规模上是仅次于一般公共预算的“第二本账”,本文主要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概念、结构、资产金额来源和运用、预算管理等细节深入分析。

  政府性基金“脱泥”于预算外的“费”和“金”。1990年至今,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审核加严,不合理、不合法的政府性基金逐渐被清理整顿,目前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已减少至20项,其中14项科目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另外6项科目则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三个特定”和“一个发展”。新预算法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定义为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相比《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删去了“无偿”二字。

  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最重要的包含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和上年结转收入等。27项基金预算收入中有12项全部归属中央,8项全部归属地方,剩余7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从征收部门看,9项已被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不断加大。主要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补充一般公共预算两方面做。2015年以来,19项政府性基金陆续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此外,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规模较大的,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看懂“基金预算”账本的重点是理解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划归地方。2007年,土地出让收支全面纳入地方预算,建立出让金收支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采用“收付实现制”。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按照分期缴付方式,具体安排因地而异。通常,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允许超出一年。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国库后,需要按规定严格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8个科目,其中教育资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陆续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支出可大致分为成本性支出和非成本性支出,分别约占全国土地出让支出总额的80%和20%。

  土地开支相关指标主要有四类。包括:土地成交价款,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种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大多数都用在非官方的新闻或研究中。从规模上看,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土地购置费>土地成交价款。

  风险提示:政策梳理遗漏;政策变化超预期;统计口径不准确;信息更新不及时;数据提取失误。

  作为我国财政收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在规模上是仅次于一般公共预算的“第二本账”。此前报告《财政分析手册:预算篇》中我们系统介绍了“四本账”的整体情况,本文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概念、结构、资产金额来源和运用、预算管理等细节进一步深入分析,供投资者参考。

  下面我们从概念产生、制度变迁、科目设置等三个维度分析近年来政府性基金的发展变化。

  政府性基金“脱泥”于预算外的“费”和“金”。随着上世纪80年代“分灶吃饭”和“包干制”的推行,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和扩大。比如1983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1989年开征“预算外调节基金”[2],一时间中央和地方层面各类“费”和“金”纷纷出台。

  为规范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9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3],要求将养路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年12月,《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4]发布,明确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之后,2015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5]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定义为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相比《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删去了“无偿”二字。

  政府性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始于1990年。在此之前,国家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权限没明确的规定,以致基金违规设立、资金任意使用的问题较为严重。根据1990年9月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6],各种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在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此后,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制度不断细化加严,国务院和财政部陆续下发关于审批管理和监督的文件。

  1995年以来,国家开始对各种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1995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7]指出“全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负责,办公室设在财政部”。2002年4月,《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8]宣布取消277项基金项目。2009年11月,《关于逐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9]指出“已明确取消和违反审批管理规定越权设立的基金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2010年9月,财政部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0],使得政府性基金管理“有法可依”。

  目前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已减少至20项。2004年,政府性基金目录已从2000年的327项骤减为31项。2016年国家进一步清理收费基金,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整合归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11]。2017年4月1日起,国务院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2]。2021年3月财政部[13]宣布取消港口建设费。

  2015年之前,《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除“教育费附加”外的项目均被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超过半数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同时被列入基金目录。此后,虽然财政部将“地方教育附加”等多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但截至2022年,27项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仍有16项来自于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列示的政府性基金。

  2022年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14]包含20项政府性基金,其中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等14项基金可在《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5]中找到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但其余6个项目则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范畴。具体来说,教育费附加自1997年出现一般预算与基金预算的分类时[16]起就已归属于一般预算收入;另外5项则在2014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17]划入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1997年起,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不再归属于预算外资金,正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3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共包含27项具体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中,农网还贷资金收入等16项来自《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车辆通行费和污水处理费2项来自《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等3项反映从土地出让等方式中获取的有关收入;抗疫特别国债基金收入等3项反映有关特别国债的基金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等2项反映彩票发行获取的收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则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现存的27项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有12项全部归属中央,8项全部归属地方。剩余7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分别是农网还贷资金收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是贯彻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的具体措施之一。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3]发布,提出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由税务部门承担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同年8月,五部门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会议[4],要求在年底前完成第一批非税收入的划转工作,自次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归税务部门的进程由此开始。作为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存的27项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有9项曾发生征收部门变动,均为划转至税务部门。

  2010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5],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每年政府性基金收入大于政府性基金支出的部分会在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和收入大于支出两个部分体现。

  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主要由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和地方上解收入构成,但在各年度还可能包含其他特殊收入。例如,2020年决算报表中包含抗疫特别国债收入;2021年决算报表中包含从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资金;2022年预算报表中包含中央单位特殊上缴利润。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包括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

  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和上年结转收入。其中,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为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与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之和,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和10310款“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对应的全国总收入。另外,在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中包含抗疫特别国债收入等特殊项目时,全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也会同步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不等于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与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的总和,原因主要在于后两项包含的地方上解收入和中央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仅是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内部结构调整,并非真正的外来收入。

  与政府性基金收入类似,政府性基金支出大致可分为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和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分为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和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两部分;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分为地方政府性基金支出和上解中央支出两部分,其中上解中央支出近5年间仅在2021年出现。由于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和上解中央支出仅是政府性基金内部的调整,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等于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与地方政府性基金支出的总和。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主要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补充一般公共预算两方面进行。

  “十三五”时期,财政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建立了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制度机制。2015年以来,陆续将19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十四五”规划纲要[6]中提出“财政资源统筹”,财政部会加大政府预算的统筹力度,推动将支出内容相近的资金纳入一本预算管理。

  财政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规模较大的,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7]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15-2020年期间,中央政府性基金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总计411亿元。

  (1)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政府性基金收入大于支出-30%*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数;

  (2)政府性基金上年结转收入=政府性基金上年收入大于支出-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我国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要来源,2020年占比一度攀升至90%。因此,看懂“基金预算”账本的重点是理解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

  历史上,“土地出让金”这一科目曾在财政收支科目中直接出现,但在预算科目不断变更过程中有所调整。本节对土地出让金相关预算科目的演化历程进行了梳理,厘清历史上预算科目中的“土地出让金”与当前土地出让收入之间的联系。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在1979年以“场地使用费”的形式首次出现。1979年7月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中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资经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这一规定揭开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序幕。

  早期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以“土地使用费”的形式征收,与此后的土地出让金存在比较大差异。1980年12月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2]提出,对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作为城镇建设与维护的资产金额来源。1982年1月1日,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3],率先对国内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辽宁抚顺、上海、广东广州、江苏[4]等地也陆续开始试点征收。

  1989年,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土地出让金”这一概念正式出现。1989年9月,财政部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5],首次提出了“土地出让金”这一概念,“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同年11月,财政部修订《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在“另外的收入类”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6],土地出让收入被正式纳入财政预算。

  1993年,财政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划分为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两部分[7]。前者包括政府出让土地收取的全部价款、续期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和转让行政划拨土地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后者指土地使用者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价款,并在财政预算中也做出了同步修改,这是财政预算科目中首次出现“土地出让金”这一科目。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划归地方。土地出让金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成比例在1989-1994年间曾多次发生变动。1989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8]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60%留归地方。同年9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9]对该比例进行了修正,允许各地财政部门预留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费用,其余部分按4:6在中央和地方间分成。1992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0],将土地出让收入划归中央的比例降至5%。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11],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自此土地出让金全额划归地方。

  1999年起开始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2]修订通过,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1999年8月,财政部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3],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税的方法、征收标准等做出了具体指导。财政部也对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了修订,在第44类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下新设44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与此前的土地出让金存在诸多区别。征收对象方面,前者的征收对象是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而后者的征收对象是取得土地出让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标准方面,前者按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征收,针对不一样的地区划定等别,后者则直接征收土地出让相关的全部价款;应用限制范围方面,前者必须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后者则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划分比例方面,前者30%上缴中央,70%留归地方,后者则自1994年起全额留归地方。

  2004年起,国务院要求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2004年3月,为解决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畸低的问题,国务院发布《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14],要求“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同年6月,财政部取消原财政预算中的“土地出让金”科目,替换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出让金”两个科目[15]。

  2007年,土地出让收支全面纳入地方预算,建立出让金收支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6],明确了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范围;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由预算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规范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提出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2011年7月,财政部接连发布《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18]和《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19],分别要求在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新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和“教育资金收入”两个目。

  2014年后,教育资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陆续转列一般公共预算。2014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将教育资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等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大多数都用在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项目转列一般公共预算。2017年2月5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保障的通知》[21]发布,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自此之后,土地出让金相关预算科目未再发生调整。

  按照我国政府会计核算要求,土地出让收支采用“收付实现制”[22]。土地出让收入一般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负责征收,具体操作流程[23]为: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按照合同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出让收入如何缴纳?根据2009年颁布的《关于逐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4],土地出让收入可以分次分期缴纳,一般在一年内缴清,特殊情况可以在两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数额不能低于应缴数额的50%。根据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5],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允许超出一年。虽然2010年出台的文件要求中并未提及“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两年内缴清”,但两项政策目前均现行有效,且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特殊项目放宽至两年内缴清的情况也仍然是存在的。

  当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并不一定在当年全部缴入国库,当年12月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价款通常在下一年度入库。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签订合同总价款为15,910.2亿元,而当年实际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为14,239.7亿元,两者间约1700亿元的差额就是分期缴纳导致的[26]。分期缴纳的柔性规定可能会滋生用地者拖欠土地出让价款、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现象。2010年国土资在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7]规定规范出让金缴纳的同时,加强了土地出让合同清查工作。2010、2011、2012、2014、2015、2016、2017年,实际入库收入数都高于合同价款数,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合同成交价款口径略小,只是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收入,不含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二是过往年份签订的部分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当年缴库,以及土地收入征管和清缴力度逐年加大。

  政策落实过程中,地方政府在确保不违背国土资相关通知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城施策。地方政策的指定常常要综合参考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房价调控压力及整体经济运作情况等因素,适时制定或调整当地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相比于国土资的指导性政策,地方政策一般会对出让金缴纳进度做更为明确的要求,部分地区出让金缴纳最长期限短于中央所要求的1年。

  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国库后,需要按规定严格计提相关科目。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

  土地出让支出可大致分为两类[29]:成本性支出和非成本性支出。成本性支出包含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职工安置费等内容,这类支出为政府在征收、储备、整理土地等环节先期垫付的成本,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予以回收,不能用于其他开支。非成本性支出基于扣除成本性补偿性费用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安排,依法用于城市建设支出、农业农村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三个方面,它使城镇和乡村居民能够共享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成本性支出一般占全国土地出让支出总额的80%,非成本性支出(即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支出)约占20%。

  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30]。土地成交价款是房地产企业作为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统计时采用的是土地交易合同价款金额。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种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通过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土地购置费按实际发生额填报,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项目分期开发的,只计入与本期项目有关的土地购置费。前期支付的土地购置费,项目纳入统计后计入[31]。土地购置费作为房地产投资的组成部分,数据来源是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统计时按照实际的财务支出金额计算。

  土地成交价款通常先于土地购置费9个月左右发生明显的变化,前者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可当作后者的先验指标。土地成交价款同土地购置费均以房地产企业作为统计主体,都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成本直接相关,因此,两个概念在额度上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然而前者是合同金额,统计以权责发生为基础,而后者是实际发生额,统计以收付实现为基础,这就使得二者的统计量并不随时间呈现同步变化。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缴纳。此外,在实际落实中,部分地区会对剩余价款缴纳时间会做出更为具体的要求,如江西南昌要求商品住宅或商住混合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不多于6个月[33]。如下图所示,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购置费波动相对于土地成交价款存在9个月左右的滞后。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34]从政府报表的角度,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土地出让金存在于较早的官方文件中,目前在官方表述中已较少出现,但在非官方的新闻或研究中,此概念则经常被采用。据财政部1989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35],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向受让方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2005年之前,土地出让金的概念在中多次出现。但自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36]开始,有关部门转而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概念被逐渐弃用。目前,常用的土地出让金口径分两种:窄口径下,土地出让金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宽口径下,还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37]。

  除以上官方口径外,一些非官方机构在相关的统计研究中时也使用了土地出让金的概念。中国指数研究院(简称“中指院”)提出了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金,中指院通过跟踪300个主要城市一级市场土地成交金额形成了这一指数,在具体统计分类上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中指院的土地出让金不同于前文所提的官方口径,中指院在统计时依据的是签订的合同价款数据,而官方则依据的实际到款情况,类似于土地购置费与土地成交价款。二者之间的变动存在一定时滞,中指院土地出让金通常先于官方口径的土地出让金发生变动。

  从规模上看,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土地购置费>土地成交价款。狭义的土地出让金,指的是政府报表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小于土地出让收入,而广义的土地出让金则另外包括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在口径上同土地出让收入一致。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出让金对应的是政府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因此其统计的受让主体涵盖了各类企业和个人[38],通常要大于仅统计以房地产企业为受让主体的土地成交价款[39]和土地购置费[40]。土地成交价款主要指获得土地使用权所需支付的合同价款,而土地购置费则在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又涵盖了其他相关联的费用,因此后者大于前者。

  政府性基金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三个特定”和“一个发展”,新预算法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定义为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相比《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删去了“无偿”二字。随国家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日趋严格和规范,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数量逐渐减少。

  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不编制赤字。同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之间有着逻辑严谨的勾稽关系。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主要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补充一般公共预算两方面做。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主体,规模远超中央并一直增长,地方政府对政府性基金的依赖度也更高。

  收付实现制”,土地出让收入可分批缴纳,地方政府也可因城施策,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国库后,需要按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科目。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包含了成本补偿性费用,扣除成本补偿性费用之后的土地出让收益才是政府可用的财力,据此,土地出让支出可分为成本性支出和非成本性支出,占比分别约为80%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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