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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芍开:碳达峰、碳中和对 “一带一路”建设的影响 来源:小9直播体育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6-07 17:48:05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随着各国二氧化碳持续排放,温室气体猛增,地质灾害频发,对生命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国家主席习在2020年9月22日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这场全球大流行的新冠肺炎疫情启示我们,人类需要一场自我革命,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地球”,并作出庄严承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1]。此举彰显我国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坚定决心,意义非凡。随后,2020 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碳达峰[2]、碳中和[3]列入八大重点任务之一[4]。2021年3月“双碳目标”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大目标纲要》。《纲要》要求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锚定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包括全方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全力发展绿色经济,构建绿色发展政策体系。

  联合国大会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由150多个国家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签署,自1994年3月21日生效。我国于1993年1月5日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公约》的核心内容是,确立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最终目标,即“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同时,要求“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框架公约》来自超过190个国家的缔约方代表于日本京都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约定将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较1990年相比至少削减5%。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项减排机制:第一,清洁发展机制,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发达国家能够最终靠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从而获得该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并将其用于抵消本国超出额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第二,联合履行机制,旨在推动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即发达国家能够最终靠在其他发达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从而获得该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 (ERUs,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以抵消本国超出额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京都议定书》第六条)。与CERs不同的是,ERUs并不会形成额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增量。由于联合履行机制属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因此当一方投资项目并获得ERUs时,被投资方的碳排放额度将相应减少。第三,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碳排放额度的交易,即一个发达国家可以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转让给其他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

  2015年12月,为了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行动作出统一安排,来自178个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在巴黎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巴黎协定》要求,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努力。只有全球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才能降低气候变化给地球带来的生态风险以及给人类带来的生存危机。中国于2016年4月22日签署了《巴黎协定》,同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协定》。

  此外,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伦敦金融城共同发起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5](以下简称“绿色投资原则”)签署仪式2019年 4月25日在北京举行,二十七家国际大型机构[6]的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截至2020年12月,成员扩大到来自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的37个签署方和12个支持者。《绿色投资原则》将可持续性纳入公司治理、充分了解ESG 风险、充分披露环境信息、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充分运用绿色金融工具、采用绿色供应链管理、通过多方合作进行能力建设这七项,设定为“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绿色投资原则》的签署标志着“一带一路”的投资绿色化走向新的阶段。

  2021年5月26日至27日,来自27个国家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或首席官、官以及地方法院法官,国际组织代表和驻华使节共计160余人参加在我国云南省昆明市举行会议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达成《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宣言》要求,加强全球环境危机司法应对,依据各国国内法及其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依法审理节能减排、碳交易、低碳技术、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在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背景下,我国有关部门对“一带一路”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绿色政策。2013年2月28日,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就印发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7],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及时识别和防范环境风险,带领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对外形象,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

  2017年4月24日,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又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8],提出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绿色丝绸之路。

  2017年5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9](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生态环保合作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区域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方法,也是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举措。《规划》确定了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保政策沟通;二是遵守法律和法规,促进国际产能合作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三是推动可持续生产与消费,发展绿色贸易;四是加大支撑力度,推动绿色资金融通;五是开展生态环保项目和活动,促进民心相通;六是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地方优势。《规划》还就各领域的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作了详细部署。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非公有制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资源节约,树立环保意识,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保责任和相关法律义务。

  2019年2月14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10],将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共六类产业列为“绿色产业”,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以《目录》为基础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1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11]规定,从司法角度要求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原则,节约世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主动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融入全球环境治理进程,维护环境利益和环境安全”。同时要“依法保护绿色发展,贯彻《“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制止环境侵权,贯彻损害担责原则,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生态保护大数据平台,促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绿色金融,大力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围绕双碳目标,2021年7月9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12](以下简称“《指引》”),系统地将绿色发展理念正式纳入对外投资合作政策体系并进行详细规定。《指引》提出,绿色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世界多国把绿色作为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碳中和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焦点,国际贸易投资中的绿色规则加速演进,我国正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并热情参加全球环境治理和履行国际责任。《指引》鼓励企业组织境外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运营、绿色创新,把绿色理念贯穿至对外投资合作全过程。

  为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多国相继确立碳中和目标,引导经济绿色发展。2020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气候法》草案,决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12月,欧盟就最新减排计划达成共识,同意2030年时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要比1990年降低至少55%,此前欧盟设定的减排目标是到2030年较1990年水平减排40%。智利、巴西、新西兰、日本、韩国、瑞典等国也相继作出承诺,在未来几十年间实现净零排放。截至2021年1月,已有欧盟及27个国家实现或者承诺碳中和目标。其中,苏里南共和国和不丹已经实现碳中和,瑞典、英国、法国等6个国家通过立法承诺碳中和,欧盟、加拿大、韩国等6个国家及地区正在制定有关规定法律,中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14个国家承诺实现碳中和,除此以外还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讨论碳中和目标[13]。

  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曾出现了震惊世界的“伦敦烟雾事件”。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20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法案》首先明确英国以长期碳减排目标为导向。其次,要求英国政府制定碳预算制度。英国政府已经制定并公布了 2008 年至 2032 年 5 个碳预算,五期的碳预算水平分别比 1990 年减排 23%、29%、35%、50%和 57%,总体呈显而易见地下降趋势,且其中通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完成的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第三,提出设立个人排放信用电子账户以及排放信用额度。该《法案》使英国成为全世界首个为温室气体减排设计出具有法律约束力措施体系的国家[14]。

  德国早在21世纪初,便出台了一系列国家长期减排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如2008年《德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11年《适应行动计划》及《气候保护规划2050》等。在此基础上,德国政府又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联邦气候立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优先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国家氢能战略》等,其中2019年11月15日通过的《气候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德国中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包括到2030年时应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1990年至少减少55%。德国政府于2019年9月20日通过《气候行动计划2030》,计划对每个产业部门的具体行动措施进行明确规定[15]。

  2012年,越南政府批准了绿色增长战略 (VGGS),这中间还包括缓解目标。重点是提高能源效率,改变工业和交通运输的燃料结构,增加新能源的比重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VGGS 将通过2014年批准的行动计划实现,其中包2014-2020年要实施的 66 项具体行动。为确定怎么来实现缓解目标,确定了10项措施,其中3项与能源部门有关,2项与土地使用有关,1项与废物有关,其余4项是横切措施。能源措施的重点是在住宅、贸易和服务部门采用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交通方式向公共交通转变,并增加使用铁路;提高运输燃料效率和排放标准。此外,还鼓励使用更清洁的燃料,在公共交通中增加使用天然和液化石油气,并取消化石燃料补贴。通过开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市场和支持先进能源技术的研究和部署来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发展,将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使能源使用多样化,不再局限于化石燃料[16]。

  在实施低碳目标的框架下,各国除了积极设定低碳目标、更新立法外,正在完善碳中和的市场化机制,包括推进碳排放权交易、逐步推广碳税制度,并将发展清洁能源纳入经济复苏计划,战略扶持新兴起的产业发展,加速化石燃料退出。

  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目前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碳市场,已成为该区域推动企业减排的重要市场手段。墨西哥于2020年正式进入全国碳市场试点运行阶段,这标志着拉丁美洲第一个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诞生[17]。

  关于碳税制度,一些中国家已经实施或正在考虑建立碳税制度。2021年3月,欧盟议会通过设立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的议案,决定自2023年起,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国家若不遵守碳排放相关规定,其出口至欧盟的商品将面临碳关税[18]。在印度,煤炭生产税被用于资助国家清洁能源基金,以促进低碳创新和绿色活动和技术,以及其他部长级预算。南非在2017年实施碳税,通过税收转移、税收优惠和财政援助,使收入回归家庭。此外,税收收入将专门用于促进低碳经济的项目以及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具体缓解措施。在墨西哥,来自碳税的收入流入政府总预算[19]。

  关于绿色复苏计划,2020年4月,法国政府发布新的多年期能源计划(PPE),该计划的目标是到2023年实现20.1吉瓦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到2028年实现44吉瓦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2020年12月,德国通过《可再生能源法》(EEG)修订草案,正式将德国海上风电的目标设定为:到2030年运行20吉瓦,到2040年运行40吉瓦。同月,日本政府宣布,到2050年,日本可再生能源供应量将在目前基础上增加近三倍,占到全国电力的50%至60%。2021年3月,英国宣布,计划到2030年将20太瓦时的能源从化石燃料转向低碳能源,这相当于英国2019年所有可再生能源的17%。美国设立专注于气候的跨机构高级研究机构ARPA-C,助力美国实现100%清洁能源经济的目标。2021年,美国拜登政府推行“绿色能源革命”,大力推动太阳能、陆上和海上风力发电,部署核能和水力发电[20]。

  在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2020年,欧盟发布《欧盟氢能源战略》,计划到2030年拥有40吉瓦生产能力,到2050年将氢能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提高到12%~14%。德国、法国、合理、俄罗斯、葡萄牙、西班牙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台氢能战略和氢能发展路线]。

  对于化石燃料退出,2020年上半年,葡萄牙、西班牙、德国的燃煤发电量分别下降了95%、58%、39%,荷兰、奥地利和法国的燃煤发电量下降幅度均超过50%。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国加速关停煤电设施,明确煤电退出时间表。德国2020年通过《逐步淘汰煤电法案》和《矿区结构调整法案》,规定最迟在2038年前逐步淘汰煤电;瑞典和奥地利于2020年3月分别关闭了各自最后一家燃煤电厂;西班牙计划于2020~2021年间关闭69%的煤厂;英国承诺到2024年全面停止使用煤电。澳大利亚计划在2030年前关闭燃煤发电站[22]。

  这些政策和趋势,反映经济发展向低能耗模式转变,各国的能源消费结也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和建设将成为新的增长动力,低碳目标将重塑各国的立法政策,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立法、政策和市场中逐步呈现。

  高质量的投资,是低炭排放和绿色增长的关键驱动力。纵观国际条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立法和政策,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笔者认为,“一带一路”建设应充分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赴“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的企业,首先应将绿色发展提升为企业战略,布局海外投资,实施绿色“一带一路”项目。“一带一路”企业的管理者,在布局绿色战略过程中,要从技术开发、产品研制、价值链管理到回收利用全过程,加入低碳绿色考量,设立低碳职能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开展低碳培训,形成绿色文化,让全员成为低碳执行者。

  浙江正泰光伏是“一带一路”绿色布局的优秀代表,其分支机构不仅遍及全国,还凭借国际化发展战略辐射全球。在“双碳”背景下,正泰加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布局,助推能源结构优化;通过全方位智能化运维手段,保障光伏电站收益最大化;推进分布式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探索城市能源碳中和发展新模式;推广建设近零碳建筑和智慧楼宇,助力城市碳中和[23];正泰以科创园区为载体,研创工业与能源前沿技术、孵化培育产业链条;打造新型能源体系生态圈,合筑“数智化、碳中和”美好未来。紧跟“十一五”规划,正泰集团积极投身光伏产业,以自主研发中国首台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为基础,打破西方技术垄断。截至2015年底,正泰已在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意大利、韩国、日本、印度等地建立光伏电站30多座。通过工程总包项目,带动产品配套出口,正泰还先后在巴基斯坦、坦桑尼亚、也门、津巴布韦等国家承建上百座变电站,抢占全球能源市场。2015年,正泰集团实现光伏业务増长近80%,电力电子产品在北美市场增长168%,国内外工程总包业务增长425%。得益于良好的绿色战略,正泰集团以绿色开放理念和“一带一路”实践,扩展国际市场,实现全球布局[24]。

  企业在项目发起和评估阶段,就应当关注绿色发展的宏观形势,调查东道国的绿色政策、环保要求和双碳政策,识别潜在的环境风险,并将其规则、要求和成本考虑其中。在项目设计和实施阶段,在资金、技术、人力方面应对绿色投入留出空间,在项目运行和搭建合规体系时,应有组织机构负责绿色体系的建设,提升项目的绿色治理能力。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赴“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的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加强环境风险预警,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成为“负责任”的投资者。

  笔者观察到,不乏中国企业“走出去”环保违法的案例。中国X钢铁集团在秘鲁Hierro铁矿经营的20年里,因违反当地环保法规先后受到过四次巨额罚款[25]。非洲乍得环境部决定就环境破坏问题对X中资石油公司乍得分支机构处以12亿美元处罚,并要求其不仅逐步修复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应对因污染Bongor盆地而引起的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修复[26]。这些案例不仅导致了自身的经济损失,影响了中国企业形象,而且也危及当地的生态环境。

  碳达峰、碳中和将带来巨大的绿色投资和消费需求。有专家指出,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代表未来科技和产业革命的发展方向。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将成为投资热点和资本聚集领域。中金公司研究团队预计,为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的总绿色投资需求约为139万亿元,其中2021年到2030年的绿色投资需求约为22万亿元,2031年至2060年的绿色投资需求约为117万亿元[27]。《“一带一路”绿色能源与环境分析报告》指出,2014—2018年,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印度、马来西亚和泰国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建成的光伏项目装机总量为 1185MW,占同期在“一带一路”沿线%。在建或规划中的项目装机总量为 996 MW,总计会为该区域贡献2181MW装机容量的光伏项目。中国在孟加拉国、阿富汗、越南和巴基斯坦已投资及计划投资的光伏项目装机总量更是超过了这些国家光伏装机总量的30%。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参与建成的风电项目中约80%位于南亚和东南亚,装机总量为397.5 MW,在建设或规划中得装机总量1362 MW,总计为该区域贡献 1759.55 MW的风电装[28]。绿色产业机遇无限,“一带一路”企业可充分关注并积极参与。

  推进绿色施工,打造绿色品牌,高标准开展项目规划设计,采用绿色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实施实施建设,做好三废污染控制,关注项目与当地居民、环境、生态等之间的关系,是“一带一路”企业实施绿色建设的重要方面。

  卡塔尔卢赛尔体育场项目建设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16年11月,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携手卡塔尔 HBK 公司组成联营体中标,成为卡塔尔卢赛尔体育场项目总承包商。卡塔尔自身的环境保护标准高,项目施工和管理中又参照和执行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环境管理体系,给项目实施带来挑战。总承包商首先聘请卡塔尔当地第三方专业环保咨询公司 KEO 对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其次,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卡塔尔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GSAS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四星级标准等开展设计与施工。更重要的是,项目建筑功能性与节能性的结合凸显的绿色设计,高效精准的施工提升了能源与材料的使用效率;建筑使用的各项材料符合绿色标准,能够有效节能减排;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与风险防范措施使得项目的环境影响与风险显著降低[29]。

  “一带一路”企业应积极推进绿色技术创新,融入全球绿色技术联盟和发展体系。以全球绿色先进技术提升关键环节效率,为绿色经济提供新动能。

  莫祖拉风电项目树立了绿色技术的典范。该项目是由中国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所属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耳他政府携手共建,位于黑山南部莫祖拉山区,建设 23 台中国制造的 2MW 低风速智能风机,总装机容量 4.6 万千瓦。该项目采用了中国先进的“智能风电”技术,其中核心是通过智能控制技术,使得风机发电效率提15%-20%。此后,上海电力与马耳他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一揽子合作协议,控股马耳他最大电厂D3发电公司,上海电力主导完成 8 台机组的油改气改造,这不仅为马耳他贡献了天然气机组,还对内燃机进行改造,对烟气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马耳他完全告别了重油发电,全厂效率显著提升,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排放值远低于马耳他政府的排放限值,达到欧盟排放标准,整体运行指标处于领先水平[30]。

  金融机构也是大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参与者。为了将投资项目的环境损害和金融风险降至最低,大部分金融机构制定自己的绿色金融政策。尤其当东道国的当地法规不足以应对环境风险时,金融机构自主措施就更为重要了。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联合国际多家商业银行制定了“赤道原则”,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项目进行授信评估时,将项目潜在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其中。国际上被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的《赤道原则》[31]和针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五项自愿原则》[32]是最成熟和应用最广泛的绿色行为准则。不少金融机构都制定了“排除清单”,明确不参与涉及如化石能源等大量温室气体排放和包括不可持续的农业、渔业等在内的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项目[33]。部分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都设有“绿色项目清单”鼓励海外绿色投资,此类项目大多为是气候友好型、具有直接减排效应的项目[34]。

  2016 年8月 31日我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相关政策工具支持我国经济的绿色转型等,建立多层次的绿色金融市场,并匹配相应的政策支持,是全球首个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国家[35]。

  在海外,《世界银行集团环境战略(2012-2022)》中提出要为所有人打造一个“绿色、清洁、有韧性”(Green, Clean, Resilient)的世界。“绿色”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农业系统创建。特别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世界银行在2016年制定的《气候变化行动计划》(CCAP)承诺到2020年使其气候融资增至其贷款总额的28%,到2020年可能达到290亿美元。从执行情况来看,2018年,世界银行集团为气候投资项目提供贷款128亿美元,占贷款总额的22%,目前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气候相关投资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36]。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2019年11月启动了绿色金融行动计划(Green Finance Action Plan),该计划详细说明了新加坡的绿色金融愿景与发展的策略,并提出了绿色金融发展的四个主要支柱:增强抵御环境风险的能力、发展绿色金融解决方案和市场、有效利用科技、增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 在该计划出台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又在四个方面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其中包括通过可持续债券资助等举措为绿色项目调动资金,通过为金融机构提供分类法等绿色金融框架的方式加速绿色金融发展,提供能力建设,促进金融科技融入绿金发展等[37]。

  可见,绿色金融政策塑造和提升了“一带一路”企业的能力建设。企业如果不符合金融机构的绿色政策,或者被纳入“绿色排除清单”的,将可能难以获得融资支持,正是如此,“一带一路”企业将更加注重达到绿色金融各项原则和标准,以获取足够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碳达峰”“碳中和”为全球带来的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为达成双碳目标,绿色理念正在改变全球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从国家宏观低碳立法,到政府减排措施,从企业生产经营,到民众能源消费,均已产生巨大影响。“一带一路”项目中国投资者,更应从项目定位、思维方式、组织结构、产业选择、项目运营、技术创造、融资方案等多个维度贯彻绿色政策,关注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坚定绿色发展的策略,让绿水青山长存,让“一带一路”成为绿色之路。

  [1]习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全文)_新民时政_新民网

  [2]碳达峰(peak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就是指碳排放进入平台期后,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

  [3]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简单地说,也就是让二氧化碳排放量“收支相抵”。

  [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作重要讲线家机构签署《“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 HKTDC Belt and Road Portal

  [6]二十七家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Al Hilal银行、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中国银行、东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对外承包商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东方汇理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阿联酋阿布扎比第一银行、巴基斯坦哈比银行、香港证券交易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兴业银行、日本瑞穗银行、蒙古可汗银行、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法国外贸银行、丝路基金、英国渣打银行、蒙古贸易发展银行,以及瑞士联合银行。

  [9]关于印发《“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的通知 (mee.gov.cn)

  [11]国际商事法庭 CICC -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court.gov.cn)

  [17]近期世界能源低碳发展战略及政策动向 -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 (bjx.com.cn)

  [18]浅析世界各国相继公布的能源低碳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贤集网 (xianjichina.com)

  [20]近期世界能源低碳发展战略及政策动向 -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 (bjx.com.cn)

  [21]近期世界能源低碳发展战略及政策动向 -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 (bjx.com.cn)

  [22]近期世界能源低碳发展战略及政策动向 -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 (bjx.com.cn)

  [23]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探索数智化与碳中和解决方案奋斗绿色低碳发展新时代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ina.com.cn)

  [24]绿色开放“走出去” 浙江企业布局全球新能源市场 (zjol.com.cn)

  [25]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临的环境风险_其他_杂志_研究中心_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 (cefco.cn)

  [27]环保产业唱响绿色低碳主旋律环保绿色低碳_新浪新闻 (sina.com.cn)

  [31]“赤道原则”(EP)是目前为止由金融机构制定并应用的最完整的保障框架。 自 2003 年“赤道原则”提出以来,已有来自 37 个国家的 100 多家机构成为赤道原则的成员。赤道原则包括:项目分为ABC类、要求客户开展环境社会影响评估(ESIA)、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对 A 类和 B 类项目持续实施环境社会管理计划(ESMP)、对 A 类和 B 类项目执行利益相关方参与计划、对 A 类和适用的 B 类项目设立申诉机制、A 类和 B 类项目接受独立评审查、在合同中加入有关合规的承诺性条款、:独立监测、报告和透明度。

  [32]“五项自愿原则”包括:坚持气候战略、管理气候风险、推进气候智能型目标、提升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绩效、对气候行动进行报告

  [36]IIGF观点丨关于世界银行绿色战略的分析与探讨-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cuf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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