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审理的申请人陈明华、王美菊与被申请人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出售合同纠纷一案(2022)菏仲字第65号,已审理完结。按照本会裁定规矩向你方进行了邮递送达和直接送达程序,均未送到达。现向被申请人你方依法公告送达(2022)菏裁定字第 65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收取(2022)菏裁定字第65号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会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裁定庭地址:菏泽市中华西路2059号综合楼西区五层西首中小企业裁定庭。